原告马**、于*与被告大连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被告大连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3,426.53元,康复医疗费2,13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100元/天×57天),营养费2,850元(50元/天×57天),护理费8,600元,护理用品费1,463.68元,患者住院期间家属往来医院产生的交通费1,500元及住宿费1,250元,材料复印费347元,死亡赔偿金281,060元(56,212元/年×5年),丧葬费59,896.50元(119,793元÷2)、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078.04元(56,212元/年÷365天×7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3,360元,律师费13,000元及律师在诉讼期间产生的交通费1,101元,鉴定期间产生的交通费1,727元及住宿费249.73元,以上费用共计538,747.3元,由被告按照55%责任比例承担296,311.02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原告马**父亲马某乙(已故)因主诉胸闷赴被告处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治疗期间遵医嘱行颈部血管彩超检查检查报告中提示左侧颈内动脉起始处重度狭窄,狭窄率约75%-90%,主治医生告知该检查结果已达到颈动脉内膜剥脱术的手术指征,且该类手术技术非常成熟、也是防范脑卒中等缺血型脑病罹患风险的主要手段,同时建议休养1-2个月后再入院进行进一步手术治疗同年10月21日,马某乙办理了住院手续,开始了为期近2个月的治疗病程入院初步诊断为左侧颈内动脉重度狭窄、高血压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状态、左下肢股浅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状态同年10月25日,被告为马某乙行全麻下的颈动脉内膜剥脱术手术,历时近4小时,术后仅当日给予一级护理,且在尚未苏醒的状态下直接转入普通病房观察护理术后第1天,即当月26日,肺部ct复查报告新显...(本文书还有8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