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男,汉族,住沈*市沈河区。
再审申请人某地产(沈*)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地产(沈*)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合同义务已全面履行,再审申请人不存在违约情形,被申请人主张向其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购买案涉房屋。合同生效后,再审申请人已依约完成房屋交付义务,被申请人起诉状中主张的违约行为与事实不符。其所述“违约事项”未载入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前提,故申请人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2.再审申请人已超出合同约定义务进行道路建设,被申请人主张权益的基本事实已经发生变化。首先,案涉房屋所处位置相邻市政绿化带由市政部门设置,东侧**号楼也是政府规划并在案涉合同签订后新建,均不在双方合同约定项目施工和合同责任范围内,无权要求再审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在本案等其他案件原主张排除妨碍诉讼中,法院曾判决再审申请人需在房屋...(本文书还有6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