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知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四川某公司与成*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五酯颗粒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统一简称涉案协议)应当解除,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在成*某公司发送《律师函》前,相关利润分成款的履行期限并未届满,四川某公司并非故意延迟履行债务,成*某公司在涉案协议之下的合同目的并未落空,涉案协议仍可以继续履行。2.二审判决认定四川某公司应该配合成*某公司办理涉案药品上市许可证转移手续错误。涉案协议未约定药品上市许可证归属于成*某公司,亦未约定协议终止后应当将药品上市许可证转移至成*某公司或第三方主体,二审判决要求四川某公司配合成*某公司办理涉案药品上市许可证转移手续缺乏合同依据,且与相关政策及在先判决相...(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