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长****与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长****的经营者邓*,被告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市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9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49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5倍,自2023年5月31日起暂计*2025年9月3日为627.98元,之后计*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梧州市从事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被告于2023年5月9日、5月17日向原告购买瓷砖等货物,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价值4993元的瓷砖等装修货物。被告在收货后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原告的经营者于2023年5月30日要求被告...(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