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麒麟区人民法院(2025)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从被上诉人(公司)提交的财产购买的凭证看,购买产品的主体为某何**,而非被上诉人公司,上诉人庭上要求被上诉人出示财产凭证,但直到判决被上诉人都没有出示财产所有权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如发票、收据、记账凭证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以清晰反映资金流动和财产归属,但被上诉人一直未提供。自然人何**购买记录与公司交易记录、凭证不能混同的,被上诉人只提供了合伙人何**的购买财产凭证,并不能证明为财产属于公司所有。2、从查阅到的被上诉人工商登记信息看,被上诉人公司实际出资为0元。上诉人也非公司股东。从工商登记信息看,虽然被上诉人公司登记注册资本为...(本文书还有4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