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知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四川某公司与成*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应当解除、四川某公司配合转移药品上市许可证,缺乏合同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涉案协议第八条第1款不适用于本案情形,成*某公司无权通过合同控制药品上市许可归属;药品上市许可的法律本质为行政许可,其归属不应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二审判决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四川某公司转移药品批文与相关政策及在先判决相冲突,剥夺了四川某公司获得的行政许可,损害四川某公司的合法利益。2.二审法院判令四川某公司向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错误。涉案...(本文书还有1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