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鲁木齐*********与被告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经营者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鲁木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2,444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9,733.2元(32,444元×30%)。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电动吊篮,租期自2019年9月21日至所租用的货物全部还清为止;租金每天每套30元;租金按月结算,若逾期半个月未支付租金则在原租金基础上上浮30%计算租金;若逾期两个月未支付租金则在原租金基础上上浮60%计算租金;如发生争议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本文书还有2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