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申请再审称,其于2019年11月在某公司的农产品市场任保安部经理一职,每周*作六天,按值班表每月值三次夜班,原审法院已对曹*的工作时间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曹*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每周*作时间是40小时,享受双休日待遇。某公司应当支付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一日,系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但与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休息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工资并不矛盾,曹*周...(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