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咸阳某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张*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张*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提交的收款收据、取现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此外,租赁合同、租金交易流水**房屋水电费缴费凭证和多份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在查封前已经被张*合法占有。二、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错误。张*属于法律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案涉房屋已被某县自然资源局认定为住宅用房,张*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本文书还有1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