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王*、上海友恒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欧**、陈**、被告王*和上海友恒客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汤**、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11日,被告王*驾驶沪b******号大型普通客车,途经邵阳市北塔区魏*路宝鑫宾馆门前地段时,将站在路边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当天,原告被送往邵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第二天转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8月23日,原告的伤情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评定为一处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25000元,伤后需壹人护理拾个月。被告王**被告上海友恒客运有限公司雇员,肇事车沪b******号大型普通客车属被告上海友恒客运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1、医疗费379536.93元(被告上海友恒客运有限公司已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1451元、住院陪护费28780元、误工费54464元、营养费13416元、交通...(本文书还有5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