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物业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5)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为2020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物业费及采暖费合计7622.31元(扣减2020年1月-10月合计2095.8元,扣减强行收取部分费用及装修押金6894.56元),应退还李*多出费用1368.05元;2.请求赔偿资金利息1873.9元;3.请求判令李*不承担违约利息10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物业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所欠物业费采暖费合计11424.03元,由于某物业公*提交虚假信息,导致一审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一、应缴物业费及采暖费计算5988.8+1633.51=7622.31元。物业费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计算:32*1.9*234.7*0.7=9988.8-已交4000元=5988.8元。采暖费因2020年11月15日-2021年3月15已经缴纳,按照年度清算交易习惯,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也结清。2020年11月19日...(本文书还有4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