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4日,原告为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银许昌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从2016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17年10月14日二十四时止,其中车损险限额174048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10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500000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原告为豫h******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银河南分公司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从2016年7月22日零时起至2017年7月21日二十四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2016年11月1日23时10分左右,原告司机张西方驾驶豫h×××××、豫h******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使至大忻线173公里处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由东向西侯强驾驶的冀a×××××、冀a******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乘车人沈灿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11月7日,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