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9,915.28元,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3,579.6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其他主张不变。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4日止,被告因急需用钱,陆**原告借钱总计139,915.28元。在2020年1月18日之日起至年底,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600元;2021年1月1日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79,484.28元;2022年1月17日至年底,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58,706元;2023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5元。...(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