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代书起诉状费用)1988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截至目前,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合计20000元始终拒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被告应承担上述借款的清偿责任。借款发生后,原告找本案被告反复催要,均被推诿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汤*辩称,原告没有借条及相关转账记录,款项也没有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21年期...(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