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及一审被告吴*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某公司申请再审称,(2023)最高法知行终80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第807号判决)构成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新证据。根据该判决书认定,名称为“条状件或薄片件喂入系统”、专利号为zl99810875.8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只应该是“位于喂入导轨上的综杆元件产生的倾斜下滑力同综杆元件与喂入导轨之间的摩擦力尽量平衡,从而在分离工位的方向上以恒定的压力将综杆元件压到分离工位上”,而并非只要是一个倾斜设置的导轨即可。据此,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8、9、18的保护范围,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深圳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某股份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