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一审第三人曾*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是一、二审判决认定第三人曾*对再审申请人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缺乏证据支持,次债权要件不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之证据证明的”的法律规定。二是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法律规定。具体系再审申请人因出资建设案涉仓库取得仓库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出租仓库取得的收入系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收入,第三人曾*对该部分租金收益并不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无权代位行使该部分权益。即便...(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