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驻马店市*****(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王*、河南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邱**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9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月30日起,以98000元为本金,按照lpr两倍核算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承接郑州地铁8号线冬青街站、南流站工程,王*作为合伙人与该公司股东邱**在工地负责。2020年9月2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一份柴油供给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按照某甲公司通知为其公司施工的机械提供柴油,并约定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原告供给柴油款为1...(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