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以下简称岱**、上诉人胤**因与被上诉人九**,被上诉人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3)藏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被上诉人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空军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依法改判。1.胤**立即向岱**给付建设工程价款15,343,985.2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343985.29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为利率,自2022年8月2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2.由九**对胤**前述付款责任承担共同(或)连带支付责任;3.由空军指**在欠付九**工程款范围内向岱**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由胤**、九**、空军指**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岱**本案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岱**与胤**、九**、空军指**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22日诉讼于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22)藏0202民初****号《民事...(本文书还有21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