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北京某某*********(以下简称某2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民终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判决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王**配偶邹*作为买受人就案涉房屋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即法院已经针对“夫妻购房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了生效法律文书。原判决认定王**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违背生效法律文书。(二)在邹*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不应再审查王**提出的执行异议。原判决认定王**权利来源与邹*一致,均是基于夫妻婚内购房行为。邹*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应视为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合法权利。在此情况下,王**基于权利来源相同的购买行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三)原判决适用...(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