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下称某溆浦县支行)与被告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于202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定被告戴*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贷款合同》项下借款全部到期;2.判决被告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503056.86元,其中本金500000元,截止于2024年10月12日的利息3056.86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戴*于2024年1月8日向原告递交了《个人自助小额经营贷款申请书》,双方于2024年1月24日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