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诉被告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葛**赔付原告垫付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8日,被告葛**驾驶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湖州市吴*区八里店镇湖盐公路紫金桥村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沈虎林相撞,造成沈虎林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湖州市公安局吴*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沈虎林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葛**的准驾车型a2驾驶证档案标号**2852...(本文书还有1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