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劳务款66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0日,原告邀请被告等9人到田阳县为原告砍伐高速路旁的杂树和杂草,工人分为三个作业组。2022年7月完工,经双方核对后,被告个人应得劳务费15414元,被告做工期间,原告给被告现金500元,微信转账6540元。乐业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2025)桂1028民初****号判决,原告已履行支付被告朱*1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2040元。原告已超额支付6626元(22040元-15414元=6626元)。原告超额支付的款项,被告依法应予返还。
被告朱*辩称,我和我喊去的工人劳务费共计三万多元,我开始叫了6个人去做工,...(本文书还有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