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男,199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上诉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停运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免责提示的提示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合同中黑色字体清晰标注了停运损失不在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第12条亦明确规定,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原审法院判由保险公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认定的65天停运时间违背了鉴定结论,所认定的理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1.事故发生后至车辆进入维修厂,202...(本文书还有4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