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xxx元,截至2024年8月1日利息xxx元、违约金xxx元,并支付自2024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8日,被告作为申请人填写《某银行专项分期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汽车专项分期信用卡。被告的汽车专项分期卡卡号为xxx。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及保证)合同(线上版)》,约定:被告购买xxx汽车一辆,车辆...(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