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筑器材经销部(以下简称“天海经销部”)与被告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海经销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海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4年3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3806.85元;3.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钢管20.808吨、十字扣件900套、接头扣件60套、转向扣件60套、顶托200根,否则向原告支付赔偿91932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142.06元;5.本案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6.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3日,原、被告就原告出租物资,被告支付租金一事达成合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就租金、租赁费结算、租赁物资损坏赔偿及维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资,但被告未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肖*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文书还有4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