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7万元收条一枚,且在(2022)内0404民初****号案件中承认7万元中的5000元系欠付上诉人的工资,却否认其余的65000元,明显有悖常理,现被上诉人拒绝承认上诉人代案外人张某乙还款的事实,那上诉人至今仍欠付上诉人60000元借款和5000元干草款,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无理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庭审中对借款事实的否认,就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能,显然于法无据,如果不存在抵账事实,为什么被...(本文书还有1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