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李**应否承担管理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案中,李**作为某公司签约代表,在总承包合同的缔约阶段即参与合同磋商...(本文书还有3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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