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宝鸡市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存在证据采信严重违法1.《租赁协议》真实目的被错误认定为买卖,无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原审仅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协议》《设备调配单》等复印件及利害关系人张卫民证言,即认定《租赁协议》“真实目的是买卖”,因《还款协议》《设备调配单》系复印件且无原件核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原审却违法采信。2.证人张卫民证言系孤证且程序违法。张卫民实为陕西群...(本文书还有1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