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邵**上诉请求:1、请求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的(2025)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直接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原审法院在(2025)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正数第7行中认定:“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诸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中,被告亦未认可原告向其转款系因借贷产生。此期间双方通过微信往来转款多达50余笔,但互相转款期间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均未对借款、还款进行确认或者标注,所有的转账记录中均没有“出借”、“还款”等字...(本文书还有4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