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城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城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任*给付宁城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632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任*承担。诉讼过程中,宁城某有限公司放弃要求任*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任*在宁城某有限公司赊购混凝土累计欠货款38325元,任*已支付12000元,尚欠26325元货款未给付。此款经宁城某有限公司多次向任*索要未果,故宁城某有限公...(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