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经销部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1.程序错误:申请人提出的现场勘验申请被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错误。申请人基于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部分门窗数量不予认可的辩解,在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申请一审法院到施工现场进行勘验,一审法院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拒绝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违法。申请人在本案二审庭审中向二审法院提出现场勘验的请...(本文书还有1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