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30日晚,被告人范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袁*和其儿子范某乙,从寻乌县范某丙家出发往寻乌县文峰乡杨*村方向行驶。20时11分行驶至寻乌县长宁镇滨河东路与南桥街交叉路口路段时,与黎某驾驶的xxx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范某甲、范某乙受伤和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黎某将范某甲和范某乙送医院进行检查,同时报警。民警在寻乌县某医院对二人进行了酒精测试,发现被告人范某甲有酒驾嫌疑,对其抽取了血样。经赣州某作出鉴定意见,被告人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34mg/***.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范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转弯,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某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5年2月8日,寻乌县公安局传唤被告人范某甲进行讯问,后范某甲逃窜外地失联,寻乌县公安局于2025年3月7日将范某甲列为网上逃犯。2...(本文书还有1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