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因涉案房屋使用权转让始终存在障碍,致肖*、龚*无法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转让手续。现肖*在多次催促后,龚*仍未能在合理期间消除阻碍交易的障碍,故肖*依法享有解除权。对于定金协议解除日双方并无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本文书还有37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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