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行政拘留及罚款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2025)晋04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长治市公*****的负责人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24年5月5日,某决定对韩*、王**等人赌博一案立案调查。被告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5月5日王**在某厂飞翔电气厂院内**房间内与郝*、韩*、李*、武某以打麻将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0元、200元、400元。非庄家成牌最少得500元,其中非庄家两人每人出100元,庄家出200元,放炮的另出100元;庄家成牌最少得700元,非庄家每人出200元,放炮的再另出100元;如果自摸,出钱翻倍,七小对、十三幺等特殊成牌还要翻倍;另外,明杠每人出100元,暗杠每人出200元。当场查获赌资共16900元,王**赌资1600元(输300元)、九阳牌麻将桌一张。被告据此认定原告王**的行为构成赌博,并认定王**到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个人违法事实,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024年6月3日,被告长治市公安某作出长五公行罚决字〔2024〕0000...(本文书还有4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