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设计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1)及一审第三人某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导致重要基本事实未查清。退一步讲,即使认为启动鉴定程序,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存在不确定性,也应向王*进行释明,告知启动鉴定的风险,而不是径直作出判决。(二)一、二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1.判决王*应得的变更增加设计费仅为65万余元,系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以王*主张的其他变更增项设计费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为由不予支持,系证据采信错误。2.判决需扣除管理费的认定错误。(三)某公司1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一审无视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本案存在唯一股东与关联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判决某公司1无需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四)一、二审...(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