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黄**,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黄**、黄**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均是依据黄**、黄**及某乙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认定其二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该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案件涉及的出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还应当结合货币出资存入、验资证明、出资证明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结合一审时各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验资报告结果的虚假性及黄**、黄**出资的虚假性。原审判决认定的出资性质为周*金而非股东出资,某丙公司实际自某丁公司处取得的资金并不足出资款数额。因某丙公司与某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二者之间的往来属于互相拆借的行为,并不是股东的出资行为。...(本文书还有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