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漏审证据,没有认定“皇朝”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导致判赔金额不公平合理。1.一审没有认定某甲、杜*在店铺名称、头像使用某乙公司未注册的驰名商标。2.一审漏认“皇朝”商标2002年至2024年期间所获的众多荣誉。3.一审漏认某乙2018年至2022年报中该集团披露的营业收入以及某乙公司2021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中的广**和业务宣传费。4.一审漏认“皇朝”品牌推广情况,某乙公司曾聘请多名明星代言“皇朝”品牌,同时,某乙公司还通过主流媒体、家*专业展览会与论坛、主要交通枢纽树立广告牌等形式宣传“皇朝”品牌。5.一审漏认某乙公司的维权情况,各地法院判决均认定“皇朝”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惠中法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还认定第1537085号“royal”商标为驰名商标,广*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235、236、237号民事判决中也认定未注册的“royal”与“皇朝傢俬”组合的标识为驰名商标。(二)某甲、杜*侵权性质恶劣。1.根据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的回函,某甲从2024年8月11日至2025年1月22日销售皇朝家私产品的订单共计1739单,其中交易成功1659单,交易关闭61单,退款19单,所售商品单价合计金额为14137497.03元,交易成功商品单价合计金额为13619024.61元。虽在成交金额数据上有异常,但回函数据中同样有按“单价”正常交易订单,说明某甲存在实际经营行为,无论订单数额还是单价金额,足以证明侵权情节严重。2.某甲为销售假冒商品在商品标题中均使用“皇朝”“royal”及相关荣誉等作为关键词进行宣传或引流,具有侵权恶意。3.从某戊公司回函看,某甲存在挂着“皇朝”品牌,却销售其他品牌商品的行为。并且,某甲引导消费者线下交易,修改订单成交金额,促成交易成功,推动店铺快速“升钻”,获得不正当竞争机会。(三)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1.本案应按照某戊公司回函的“单价”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某甲2024年8月11日至2025年1月22日销售皇朝家私产品...(本文书还有7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