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为:晋戎泰基字(结)【2025】2012号工程结算审查书新证据获取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证明:案涉大同市御东北环路“御龙山庄”**号楼的工程量仅为基础工程,工程造价1228015.07元可以证实原审判决确认“工程款2554916.98元”严重失实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判决证据材料丢失,案件涉嫌弄虚作假。2025年4月申请人向法院调取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2)晋0213民初****号**案全部卷宗,经查阅,在一审期间的原审原告证据(3、《工程发包意向书》;5、关于大同市南郊区某村委会与我公司合同欺骗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说明;6、《承诺协议书》;7、《关于“工程发包意向书”的补充协议》;9、预结算书)不在一审卷宗内,原判决证据材料丢失。鉴于原判决证据材料丢失,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的证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二)原判决认定给付工程款、保证金、工资、临建费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原告未提供上述款项真实产生的证据材料。...(本文书还有3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