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常**、秦**因与被申请人刘**、一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刘**、李**、秦**、某振兴局、原审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秦**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撤销临县人民法院(2024)晋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判决内容;二、重新审理本案,并判决被申请人刘**对(2024)晋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向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秦**共同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未进行认定,严重程序违法,且该证据属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开庭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刘**系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证据明确显示:被...(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