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太原市某某商行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错误认定《和解协议》覆盖违约金责任,违背合同独立性原则。(一)《和解协议》未涉及违约金条款,不得推定放弃权利。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和解协议》(含涉案合同)仅明确约定:“甲方(被申请人一)支付乙方(申请人)货款521,593元”,并约定了分期支付方式及撤销投诉的条件。该协议全文未提及原《工业品买卖合同》(编号:clc*******1)第九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亦未对违约金条款作出任何变更...(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