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曹**、冯**、翟**及原审被告山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中院(2025)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1、李**与冯**之间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被申诉人冯**提供的《分期付款协议》,协议乙方为“山西三建华瑞劳务公司李**劳务队”,该主体并非合法民事主体,且申诉人李**未在协议上签字,也没有代李**签字的字样,签字人为曹**、翟**。申诉人李**与翟**是劳务转包关系,曹**是翟**的项目管理人,申诉人李**与曹**无任何关系。曹**、翟**签署协议的行为未获得申诉人的书面授权,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表见代理情形。原审法院将曹**的行为扩大解释为代理申诉人,即推定申诉人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显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文书还有1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