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忻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9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完全不同。前诉一:(2023)晋0902民初****号**案的诉讼标的是汽车维修承揽合同关系。忻府区法院认定“换了电池”事实成立,判决经忻州中院(2024)晋09民终****号案予以维持,现已生效。前诉二:(2024)晋0902民初****号**案的诉讼标的是返还原物(原电池包)请求权...(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