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相同。
另查明,被告人杨*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及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案件报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杨*甲交易流水、腾讯调证材料,全国人口信息表,大唐(内蒙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被害人李*报案材料,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户籍证明,李*微信聊天记录,李*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李*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李*与杨*甲微信聊天记录,杨*甲退款4万元的证据,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达某提供微信转账截图及与徐某聊天记录,徐某与杨*甲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受案材料、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立案决定书、告知书、被害人藏某报案材料,藏某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藏某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藏某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徐某手机银行转账明细、杨*甲微信交易流水、班某手机截图,被害人班某报案材料,班某招商银行户口历史...(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