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哈尔滨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哈尔滨分公司”)、被告国*、第三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被告某乙哈尔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国*,第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哈尔滨分公司、国*赔偿洪**停运损失14850元;2.诉讼费用某乙哈尔滨分公司、国*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2月22日,国*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xxx),自东向西沿哈机场空港六路行驶至哈机场空港六路与空港七路交口时,与洪**驾驶的车辆(车牌号:xxx)发生碰撞,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国*全责,由于洪**为网约车专车司机,发生事故造成洪**停运损失14850元(675元×22天维修天数),所以洪**向国*多次索要,国*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洪**认为,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洪**的财产权益,为了维护洪**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贵院,请求法庭依法支持洪**的诉讼请求。
某乙哈尔滨分公司辩称,本案国*驾驶的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已经对洪**受损的车辆进行了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另,本案在此之前洪**已经起诉过一次,案号为(2025...(本文书还有5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