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项目承包责任书》是申请人中标后,双方协商一致后自愿签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二审判决未依据该约定认定案涉项目各项费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案涉项目各项成本费用应按双方约定执行。申请人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被申请人向**与申请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项目承包责任书》,该责任书由被申请人及其丙方分别亲笔签名并按手印,并由丙方襄垣县晟睿五金建材销售门市部签章并加盖责任书骑缝章,该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完全一样,该责任书系双方的意思自治的结果,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点。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首要应当关注的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向**之间的的意思表示,在《项目承包责任书》中,双方对税费及项目中的成本费用具有详细的约定,外经税2%,增值税10%,三项附加12%,工会印花1.2‰,无成本所得税5%,管理服务费2%,建造师费2.5万/年,社会保障费归申请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向**双方签订了《项目承包责任书》,该责任书系双方自愿签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责任书约定的条款,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向**双方高度自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遵守双方当事人自治的意思表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向**对案涉项目应交各项税费及各项成本费用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向**应承担上述各项税费各项成本费用,申请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被申请人向**欠付的各项成本费用,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本文书还有6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