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202x)京0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刘**直接收款的金额为74万元,原两审判决均未查明相关事实,错误认定刘**直接收取借款的金额仅为46万元。原两审法院均刻意回避了刘**直接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借款的这一事实,判决书中说理部分仅从某建筑公司不属刘**与刘*共同经营便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系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二)赵*就案涉74万元属于刘*与刘**夫妻共同借款完成了举证责任。1.刘**的银行账户直接收取了案涉74万元。2.第三人余某已做证说明刘*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仅通过刘*银行卡的流水可知,刘*会向“xxxx”(即柳*,系刘*与刘*...(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