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院作如下综合评判:
对于上诉人钱*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钱*在东源县非法处理700余吨铝灰渣的事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首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在河源市东源县某有限公司保管场空地共应急转移危险废物铝灰超700吨。其次,罗*供述(黄某将佛山工厂的铝灰渣给其处理,放至河源市东源县的砖厂及石场,钱*也一起来看了现场)与黄某供述(钱*给我大概28万现金,我交给罗*处理的铝灰渣是764吨,这些铝灰渣是从文业五金处拿的,钱*也看着铝灰渣上车)对黄某将铝灰渣交...(本文书还有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