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公司、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再审申请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将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条改判为:“一、山西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陈*建设工程款806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从2022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山西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现金的形式清偿所欠陈*4412000元工程款,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从2023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一、关于一审及二审在判决中认定无效合同中以房抵顶工程款的条款有效且认定申请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已与被申请人山西某公司以房抵顶了部...(本文书还有5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