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章**、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21,529.92元、伤残赔偿金74,999.60元、护理费306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19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5元、交通费800元、衣物损5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本文书还有1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