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董*、宋*、中国某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商保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董*、宋*、人保沧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评估费、摩托车损失、鉴定关联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873.24元;2.判令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在其承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16日14时40分,被告董*驾驶冀jjq6**号**轮摩托车沿泊头市运河西沿由北向南行驶至李*庄村东处时驶入逆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冀jgt6**号**轮摩托车相撞失控后,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911309xxxxxxxxxxxx驾驶的冀jgw1**号**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三方人员受伤且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与原告吴*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疗并产生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同时,原告的摩托车受损严重,产生了财...(本文书还有4825字未显示)